(2016)川06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德阳世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世兴贸易有限公司,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异29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多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以下简称石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巫义东,社区主任鼎力公司与石桥社区、世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因石桥社区、世兴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鼎力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世兴公司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仲裁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对世兴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世兴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为:1、该案仲裁庭组成违法。XX是鼎力公司代理人,XX的表哥XX明知自己与XX有存在近亲属关系,属于应当回避情形。但XX不但不主动回避,反而作为首席仲裁员审理本案。尤为恶劣的是,在仲裁庭审中,世兴公司指出:由于与申请人的代理人XX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XX不应当审理本案,应当回避。但仲裁庭对于世兴公司的正当要求充耳不闻,对世兴公司提出的,要求XX回避的请求未做任何表示,且根本不记录在案。正是由于XX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该案的仲裁庭组成违法。2、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属枉法裁决。作为仲裁机构,本应严格依法办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处理案件。但XX身为首席仲裁员,却要求世兴公司支付本应鼎力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和仲裁费,并向世兴公司施压,不准世兴公司提及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又在此基础上作出对世兴公司不利的裁决。鉴于上述事实,世兴公司认为:XX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作为仲裁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属徇私舞弊,枉法裁决。3、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应当不予执行。由于在施工期间世兴公司已经向鼎力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778015元(含世兴公司代鼎力公司垫付的上同款478015元),故世兴公司已经支付的上述款项及资金利息应当从世兴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武断地认为世兴公司及石桥社区仅仅向鼎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确有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世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世兴公司向鼎力公司转款的电汇凭证复印件4张,金额310万元;2、鼎力公司出具给世兴公司的收据复印件4张,金额254.8万元;3、世兴公司执行董事李均贵支付给姚奇的转账凭条复印件3张,金额127万元;4、工程结算确认单复印件一张;2013年5月2日鼎力公司委托江永刚和XX参加该公司与石桥社区和世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5、鼎力公司执行董事李均贵支付给XX的转账凭条复印件7张,金额551605元;7、XX出具收到李均贵款项的收条复印件5张,金额50万元;8、XX出具的缴纳仲裁费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2张,金额101605元;9、德阳仲裁委(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复印件1份。该《裁决书》显示:德阳仲裁委于2013年6月3日受理该案,同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刚和彭丽萍作为鼎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院认为:由于世兴公司未提供XX与首席仲裁员XX系近亲属关系的证据,况且德阳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XX未作为鼎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故世兴公司主张“XX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该案的仲裁庭组成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从世兴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看,该公司确实向XX支付了巨额款项,但该公司为什么要支付该款项,与该案首席仲裁员XX有什么关系,以及首席仲裁员XX是否向世兴公司施压,不准该公司提及对其有利的事实,世兴公司都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世兴公司关于“德阳仲裁委枉法裁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世兴公司认为“德阳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因“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世兴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既如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世兴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审判长 程鹏审判员 邵敏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