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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曾文新与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新,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曾文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安兰,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坤。被执行人:吴坤,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坤。申请执行人曾文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惠仲案字第2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曾文新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本案仲裁费159944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59100元,均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曾文新的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穗中法执字第4223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展力实业有限公司、吴坤、惠州市展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坤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曾文新申请参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吴坤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文新申请参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执行人吴坤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8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