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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陶村琪、陈红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陶村琪,陈红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0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2508-9。代表人林清,行长。被执行人陶村琪,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红如,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陶村琪、陈红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村琪、陈红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陶村琪、陈红如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8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村琪名下所属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现南路厦鑫花园1006号房产,2016年10月8月被执行人陶村琪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陶村琪、陈红如依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日前将上述房产腾空,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