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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保根与西昌市夏沙发泡沫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根,西昌市夏沙发泡沫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243号原告:马保根,男,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婷,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宇,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夏沙发泡沫厂(经营者:夏显明,男,汉族)。原告马保根诉被告西昌市夏沙发泡沫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马保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保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计675.00元,由原告马保根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