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太生、程奇等与姚先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太生,程奇,管学政,邓丽,姚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03号申请执行人:程太生,男,1970年8月3日出生,××,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受害人管克云丈夫)。申请执行人:程奇,男,汉族1995年1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系受害人管克云长子)申请执行人:管学政,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江。(系受害人管克云父亲)申请执行人:邓丽,女,1941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管克云母亲)被执行人:姚先虎,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程太生、程奇、管学政、邓丽申请执行姚先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62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