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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葡萄与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葡萄,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葡萄,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兵兵,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白葡萄申请执行赵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兵兵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赵兵兵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白葡萄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8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