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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斗红、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斗红,金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65号申请执行人:张斗红,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金国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张斗红与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