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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华平与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平,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平,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琼丽,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家裕,男,回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志红,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王秀聪,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红。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与被执行人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华平欠款98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洪金钗、蔡秀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1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王秀聪有银行存款19454元并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3845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5609元。同时,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17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同日,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琼丽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B23**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华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琼丽、丁家裕、黄志红、王秀聪、泉州市宇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有欠款82391元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华平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