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董海华与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xx有限责任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389号原告董xx,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x,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临西一路交汇通达财富广场1625、1626室。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