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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宾与被告闻喜县仁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闻喜县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宾,闻喜县仁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闻喜县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1482号原告王小宾,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仁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林,经理。被告闻喜县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宾与被告闻喜县仁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闻喜县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宾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宾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家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