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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余小红与汪明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红,汪明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201号原告:余小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705056324),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汪明代(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6706066810),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红诉被告汪明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余小红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崇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