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余小红与汪明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红,汪明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201号原告:余小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705056324),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汪明代(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6706066810),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红诉被告汪明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余小红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崇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