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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9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北京鑫源海澜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9090号申请人贾明,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源海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号。法定代表人莫淑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明与北京鑫源海澜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45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鑫源海澜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代理审判员  付光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