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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印刚与刘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印刚,刘利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565号原告潘印刚,男,1972年生,汉族,无业。被告刘利平,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印刚与被告刘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印刚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印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印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印刚负担。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