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印刚与刘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印刚,刘利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565号原告潘印刚,男,1972年生,汉族,无业。被告刘利平,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印刚与被告刘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印刚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印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印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印刚负担。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