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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4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段小红与段朝江、高春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小红,段朝江,高春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4634号原告段小红,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段朝江,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高春秋,女,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段小红与被告段朝江、高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39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黔盘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原告段小红不服该判决而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黔02民终2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发回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封舟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彦、耿爱敏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段朝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被告段朝江在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落款处的借款人为“段朝江”,现由于被告段朝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全额退还原告段小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舟文审判员  李 彦审判员  耿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