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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庆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1007号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幢***室。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曾庆华,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被告曾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国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成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曾庆华签订《汽车按揭担保协议书》,约定曾庆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延中支行)贷款购车,原告为被告向银行做担保,担保金额1300000元。但曾庆华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6年8月1日,原告总共为其垫付贷款1173332.35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173332.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中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汽车按揭担保协议书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的事实;2.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复印件)、汽车登记证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购买车辆的事实;3.担保承诺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对被告贷款购车具有担保义务的事实;4.垫款凭证七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还款的事实。被告曾庆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中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曾庆华在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其反映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的相一致,能够证据原告所要待证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曾庆华向银行贷款购买汽车提供担保。协议第九条约定:被告连续二个付款期或在累计四个付款期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银行所有贷款和欠原告的债务。同日,被告曾庆华与工行杭州延中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就其购买的揽胜2995CC越野车向工行杭州延中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1300000元,分三十六期还款,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后因被告曾庆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其向工行延中支行代为支付贷款1173332.35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上判。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曾庆华未按约定向银行归还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庆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华支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7333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曾庆华支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被告曾庆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琴?PAGE?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