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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城鸿运剧团与汤井清、元发文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城鸿运剧团,汤井清,元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石城鸿运剧团,地址:石城高田上柏村。法定代表人张连香,剧团团长。被执行人汤井清,无业。被执行人元发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城鸿运剧团与被执行人汤井清、元发文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井清、元发文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汤井清、元发文应执行标的为3466.00元,未执行标的为34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庆新审 判 员  游卫攀助理审判员  王希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