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金梅与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梅,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梅,女,1964年5月18日,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苏元木,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系申请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甘平,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杨金梅与甘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