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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某某公司、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某某公司,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588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系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