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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明刚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刚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76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明刚,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明刚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双流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明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赃款413.4万元继续追缴发还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林明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曹余曦审判员 聂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