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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建丽与王平、陈文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丽,王平,陈文华,沈雪娥,陈金仙,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190号原告:陈建丽,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文华,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沈雪娥,女,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金仙,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某,男,200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陈建丽与被告王平、陈文华、沈雪娥、陈金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建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687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建丽负担。审判员 黄无异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陈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