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红鹏与被上诉人尹长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鹏,尹长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鹏,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长武,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红鹏因与被上诉人尹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终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红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红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00元,减半收取2,427.50元,由上诉人李红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碧旭审判员 贺 颖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