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678号 靳英丽与杨光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英丽,杨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靳英丽,女,1972年12月25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杨光选,女,1964年11月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靳英丽与杨光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处,该房屋暂不宜处分。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