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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与朱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朱景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丁悦伟。被告朱景奇,现在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诉被告朱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地址,该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需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