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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汉勇与绛县昱荣工程担保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勇,绛县昱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杨汉勇,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昱荣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汉勇与被执行人绛县昱荣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武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