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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黎巧灵与清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333号黎巧灵:你因诉清丰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认为清丰县公安局作出的清公(马村所)决字(2010)第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清丰县公安局应对你予以赔偿,而该处罚决定的内容为对你予以警告处罚,该处罚决定并未对你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影响,清丰县公安局决定对你不予赔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