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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判决结果不公平。证人张桂云因有病未出庭作证,对此出示了医院的医疗证明。张某甲共给13万元彩礼,对此李某甲在一审三次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曾自认收到部分彩礼,之后又矢口否认。李某乙将其中10万元彩礼借给其大姨买地使用,其大姨知道案件事实真相,但原一、二审法院未向其调查。二、除了13万元礼金外,其余款项均为当地习俗之彩礼,原一、二审判决却错误的认定为赠与。在订婚、结婚过程中,张某甲父母花光了积蓄,还借款10多万元,而李某乙方仅做了两套“行礼”,买了一台电视、一个暖壶、两个塑料缸。三、三被申请人已经回到吉林长岭,三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多次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张某甲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张某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李某甲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张某甲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甲和李某乙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按照民间习俗订婚和举办婚礼,在此过程中张某甲以多种名义给付李某乙方金钱,现双方已分手,且未曾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对此,李某乙方应按照当地习俗将彩礼予以返还。关于应当返还的彩礼金额一节,因双方存在争议,原一、二审判决综合考量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酌定由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共同返还10万元并无不妥。张某甲的上述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