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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军与被申请人XX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军,XX,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41号申请人:谢军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邓斌申请人谢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斌位于郴州市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110000元。担保人谢军以位于资兴市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斌位于郴州市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谢军位于资兴市房产(本案担保物)。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谢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