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邮市川青宝川农机配件门市部与陆玉年、王会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川青宝川农机配件门市部,陆玉年,王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川青宝川农机配件门市部,住所地高邮市。被执行人陆玉年。被执行人王会兵。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川青宝川农机配件门市部(以下简称宝川门市部)与被执行人陆玉年、王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陆玉年、王会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宝川门市部货款25363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1463元,公告费200元,财产保全费686元,合计2349元,由被执行人陆玉年负担1200元,被执行人王会兵负担46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玉年、王会兵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陆玉年、王会兵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陆玉年、王会兵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