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丽、赵伟、赵敏、赵丹丹与赵萍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赵伟,赵丹丹,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大安市。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赵丹丹,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敏,男,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赵萍,女,1959年9月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赵伟、赵敏、赵丹丹与被执行人赵萍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萍工资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赵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大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周 欣 立审判员 李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