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秀娟砂洗厂与林云国、郑丽琴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云国,郑丽琴,台州市椒江秀娟砂洗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云国,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琴,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秀娟砂洗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街村文昌路**号。负责人:王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云国、郑丽琴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秀娟砂洗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认为其在2016年1月至6月间汇入被上诉人负责人王秀娟女婿王小诚账户11万元,并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加以证明。上诉人所付的11万元是否支付本案的加工款,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追加王小诚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法院重审。上诉人林云国、郑丽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