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089号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龙凤村打铁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98073B。法定代表人:李永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春喜,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8768876288X。法定代表人:蒲政兴。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11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8559017073K。负责人:张明康。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重庆仁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昱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