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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陈善文、陆正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善文,陆正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7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其林,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陈善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陆正花,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后飞,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善文、陆正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善文、陆正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