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临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临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915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杰,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被告:国药控股临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东环路1027号。法定代表人:乔彦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临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7元减半收取764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9元,由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