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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喻茂前申请执行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6)川1028执10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茂前,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茂前,男,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自贡市大安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柯,自贡市大安区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建,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喻茂前与李建交通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利外出下落不明,有银行存款100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建的存款10000.00,申请执行人已领取9950.00元。本院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本次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