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8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104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楼朝有(一般授权),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盛(一般授权),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女,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白塔村群民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