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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陈传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陈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金鸡大道135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国友,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海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陈传科,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与陈传科土地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传科名下的桂E×××××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