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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白塔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源耀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市白塔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县源耀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白塔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珍金,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源耀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蓝源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白塔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源耀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白塔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县源耀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