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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德蓉与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蓉,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罗德蓉,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8号主楼二厅13区37号。法定代表人:王畴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265324.25元,迟延履行金1300元(以265324.25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837元,执行费3880元,以上款项共计275341.2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3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