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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黄建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黄建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建庭,男,1991年1月7日出生,住恩平市。被执行人黄建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建庭应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巧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