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与武建操、李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武建操,李子伟,王雷,何坤,卢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297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郭彦峰,系该社主任。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路***号。委托代理人李耸,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培川,系该社职工。被告武建操,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子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雷,男,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何坤,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卢威,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与被告张武建操、李子伟、王雷、何坤、卢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提供的被告武建操、何坤的地址及手机号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路信用社起诉。案件受理费8515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清代理审判员 杨智慧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