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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465号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岗,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需要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