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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伟诉太布花、额日和木、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太布花,额日和木,阿拉木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22民初391号原告:梁伟,男,汉族,个体,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被告:太布花,女,蒙古族,无正式职业,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被告:额日和木,男,蒙古族,牧民,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被告:阿拉木斯,男,蒙古族,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原告梁伟诉被告太布花、额日和木、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阿拉坦敖其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伟,被告太布花、额日和木、阿拉木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系夫妻,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利息1.5%,该笔借款由第三被告做连带保证,并由各方签订借条确认。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以及一个月的利息,被告拒不偿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以及利息60900元;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布花辩称:事实存在。当时借了60000元。现在一次性还不了,分期偿还。因生活需要借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想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被告额日和木辩称,事实存在。当时借了60000元。现在一次性还不了,分期偿还。因生活需要借款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想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被告阿拉木斯辩称,事实存在。我是担保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太布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且被告阿拉木斯为担保人。被告太布花对原告的上述证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被告额日和木对原告的上述证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被告阿拉木斯对原告的上述证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被告太布花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阿拉木斯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被告太布花和被告额日和木系夫妻,二被告认可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意共同偿还。原告曾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太布花向原告梁伟借款,有原告梁伟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太布花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确认。原告梁伟要求被告太布花、额日和木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述借款被告阿拉木斯进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布花、额日和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梁伟借款60000元。二、被告阿拉木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梁伟自愿放弃利息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被告太布花、额日和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敖其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南    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