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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高存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2民催15号申请人: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卡汉站岩画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存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必承。申请人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XX51/27XXXX626、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江苏神力电源科��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神莱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荣审判员 季 晖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