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吴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179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梦林,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吴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祥银行存款854230.6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祥银行存款854230.6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