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代朝江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朝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286号罪犯代朝江,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1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朝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撤销被告人代朝江假释,与原犯抢夺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代朝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朝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朝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朝江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