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申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晖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晖,朱杰忠,王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4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晖,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杰忠,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一审被告:王瑞庆,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晖因与被申请人朱杰忠、一审被告王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晖申请再审称:(一)我对一审诉讼及调解不知情,一审法院从未通知过我参与诉讼及调解。我的丈夫王瑞庆于2016年4月1日自杀身亡。4月14日,我到丰台区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时,才知道我本人也是一审调解的被告之一。该卷宗中所有的签字都不是我所签,我也没有参加一审调解;(二)被申请人朱杰忠与一审被告王瑞庆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的《借据》并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我不应该对调解书中确认的连带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审调解过程中,王瑞庆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字。北京市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上述两个签字不是我本人所签。综上,一审调解书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审调解书。被申请人朱杰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申请人杨晖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二)一审诉讼过程中,杨晖虽未到庭,但一审被告王瑞庆提交了杨晖的授权委托书,经一审法官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调解符合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三)一审调解书生效后,我即提出强制执行。之后,一审法院对杨晖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杨晖在2013年就已明知一审调解书的情况;(四)杨晖作为王瑞庆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一审调解书已于2013年3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晖亦认可在2013年就已知晓一审调解书的有关情况。现杨晖就一审调解书申请再审,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波审 判 员 蔡宁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