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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濮存忠与被告俞夕福、俞祚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存忠,俞夕福,俞祚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019号原告:濮存忠,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沈玉生,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夕福,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俞祚胜,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存忠与被告俞夕福、俞祚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濮存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存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存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存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