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濮存忠与被告俞夕福、俞祚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存忠,俞夕福,俞祚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019号原告:濮存忠,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沈玉生,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夕福,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俞祚胜,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存忠与被告俞夕福、俞祚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濮存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存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存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存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