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庆,曾用名刘庆庆,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旭、被告人刘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庆酒后驾驶皖F×××××中华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泉山路进入人民路,在自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长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庆血中乙醇含量为183.4毫克/100毫升静脉血,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刘庆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医院检测血液,公安机关收到刘庆血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后,于2016年9月20日将鉴定结论告知刘庆,次日刘庆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9月22日对刘庆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庆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刘庆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庆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伊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