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罪犯赵万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万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01刑更6842号罪犯赵万琴,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滁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万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赵万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万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万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万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尚未���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本茹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