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5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杨松贤与骆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贤,骆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163号原告:杨松贤,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应乐、徐鹏程,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被告:骆苏中,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贤诉被告骆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贤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骆苏中已归还款项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松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松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